中国建筑业协会于6月18日发布新修订的 “鲁班奖” 评选办法,正式更名为 “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(国家优质工程)”。相较于2021年版,新办法从评选周期、工程范围、申报规则等核心维度进行了13项条款调整,以下为具体修订要点:
一、评选周期与规模
周期调整:评选表彰周期从每两年一次改为3年。
获奖数量:获奖工程数额由原则上控制在240项左右改为控制在300项以内。
个人荣誉:获奖个人为主要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。
二、评选工程范围
新增支持:支持 “城市更新工程” 申报。
地域明确:新增境外工程申报通道。
三、申报与评审规则
1. 申报条件
推荐机制:建议数量由 “近三年建筑业平均产值,参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、建筑业发展水平、历年创优实际情况和当年调研摸底情况” 调整为 “建筑业发展水平,参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、历年创优实际情况”。
质量门槛:申报工程除需获省级 / 行业最高质量奖外,新增 “最高等级评价” 选项;已开展优质结构评选的地区需获 “最高奖或最高等级评价”,未开展地区需进行至少2次专家过程质量检查。
2. 参建与联合申报
参建单位:分包合同价应占其对应承建单位承包合同价的10%以上,智能化等新技术专业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占比可降低至5%。
联合申报:
分标段工程:承包合同价占比20%以上且不少于2亿元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;
超大型建设工程(投资20亿元以上):按合同总价分档设定占比要求(20-50亿元占比10%以上,50-100亿元占比7.5%以上,100亿元以上占比5%以上),共同申报的承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0个;
同一申报工程中,承建单位不得兼报参建单位。
3. 评审与表彰
评审环节:评审委员会投票方式明确为记名投票。
审定流程:评审结果由 “会长会议审定” 调整为 “会长全体会议审定”。
表彰周期:颁奖大会从 “每两年召开” 改为 “每3年召开”。
4. 境外工程通道
对少量中央重点工程、涉密工程、对外援助等有重大影响力的境外工程,可由建设单位特别推荐,经专家组现场复查达标后,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批授予鲁班奖。
四、附件更新
附件2中明确,总投资20亿元以上、由规定单体工程组成,各单体工程均属同一立项、相邻、使用功能相互配套或有关联的群体建筑工程,可参照公共建筑工程标准申报。